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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丨求助式众筹可能触犯刑法?

2016-03-17 珠江经济台
  3月16日,《慈善法》表决通过,将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每年9月5日定为“中华慈善日”。自此,中国有了慈善事业建设的第一部基础性和综合性法律。《慈善法》明确,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的要承担法律责任。

今早《珠江第一线》饮茶论道话题调查:你觉得何金鹏募捐到的钱,是不是应该退回?


来自:《珠江饮早茶》茶客们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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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李松涛

我觉得这个问题可能应该要涉及到众筹发布范围有多大,第二个来讲因为这个众筹它的相关法律依据未有一个好清晰的法律界定,所以说都要注意一下这个众筹的所筹集的这个范围仅限于他的亲戚朋友同学之类的,大家还算是一个慈善的问题,但是如果按照以后新修订的慈善法来说,其实这样东西都涉及到一个合法性的问题,目前来说还没有一个好清晰的法律规定,但是如果你涉及到数额巨大 和假如他不是患者本人或者是直接用于这个专项的款项,有可能是引致其他的,比如讲有没有涉及到非法集资,有没有欺诈,或者是其他真实性的保障,有可能就涉及到有没有侵权,违法,有的严重的甚至涉及到刑事责任的行为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审议意见以及政协委员和有关方面意见,对3月9日提交审议的慈善法草案作出了 92 处修改,实质性修改 34处。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个人在自身面临困难时向社会求助,是一项正当的权利,个人求助不属于慈善活动,不受慈善法调整。公开募捐涉及慈善财产的筹集和管理,是用别人的钱办善事,需要加以规范和管理。

  因此,草案明确规定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同时规定,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和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由该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募得款物由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管理。



  法律委员会认为,这一规定既有利于加强对公开募捐行为的规范,又有利于鼓励更多的组织和个人参与慈善活动,符合我国实际情况,是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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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人民日报政文 法制晚报编撰:陈子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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